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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

来源:郑州中医骨伤病医院 时间:2014-07-19 责任编辑:医师助理 浏览:3923次 在线咨询

    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

    一、救治对象
    疾病诊断及治疗方法均符合新农合疾病保障范围规定的参加新农合患者,按规定办理转诊审批手续。

    二、手续办理
    平诊:患者需持有当地区级或县级医院转诊手续、医疗证、身份证、户口本、诊断证明住院前到统筹地新农合办公室开具转诊证明后办理转诊。
    入院:患者需在新农合住院处缴!睡々诊证明、医序证、身份证、户口本,核对平台转L言息。
    出院报销:患者持住院证、医疗证、转诊证明、身份证、缴费收据、河南省参合住院患者知情同意书第二联,到新农合缴费窗口办理出院直补手续。

    三、《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指导意见(2014年版)》摘录:
    1、科学设置起付线和补偿比。对住院医疗费用实行分级分段补偿。具体比例如下
   (说明:部分县区起付线和补偿比在省卫生厅公布的基础上有所调整,以县区实际通知为准)

医疗机构级别 起付线(元) 纳入补偿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 补偿比例(%)
县级 500 500元<医疗费用≤1500部分 60
医疗费用>1500部分 80
市级 Ⅰ类 700 700元<医疗费用≤3000部分 50
医疗费用>3000部分 70

    2、优惠政策。参合人员年度内在同级别医疗机构第二次及其以后住院的,可将起付线降为相应级别医疗机构起付线的50%;14周岁以下(含14周岁)儿童住院的,补偿起付线在规定的同级定点医疗机构补偿起付线基础上降低50%;参合人人员在县级及以上中医医院住院治疗的,补偿起付线在规定的同级医疗机构补偿起付线基础上降低100元。对符合条件享受两项及以上起付线优惠政策的参合人员,只能享受高级别的一项优惠政策。
    3、鼓励和引导参合人员利用中医药服务。参合人员利用中医药服务的住院费用补偿起付线以上部分,补偿比例提高5%。

    四,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转诊转院管理暂行规定(修订)摘录:

    第四条 参合人员因病情需要转往本统筹地区外市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住院的,应当由统筹地区县级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证明,到新农合经力机构登记备案后方可外转。

    第七条 急诊等原因无法进行正常转诊的,可先住院治疗,但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等方式向所在统筹地区经办机构登记备案,并由医疗机构开具急诊证明。急诊证明应与病程记录相吻合,医疗机构对不符合急诊入院条件而随意出具急谚证明的,其新农合补偿费用由医疗机构全额承担。

    第八条 参合人员转诊到即时结报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在登记备案的同时为其办理电子转诊。

    第九条 除急诊及精神病外,参合人员未开具转诊证明直接到市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其住院费用报销比例降低10%。

    第十二条 参合人员在非即时结报医疗机构住院或即时结报医疗机构因各种原因不能即时结报的,出院时定点医疗机构应出具诊断证明、出院证、住院费用汇总清单、住院收费票据、病历复印件(包括病历首页、长期医嘱、临时医嘱及出院小结)、知情同意书,连同转诊证明经办机构联(急诊入院的,可由医疗机构出具的急诊证明代替)一起,由参合人员带回统筹地区新农合经办机构办理补偿手续。即时结报医疗机构应同时将参合人员住院费用信息经省监管平台传送至统筹地区新农合经力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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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州市中医药学会……

    擅长:治疗各类骨坏死、强直性脊柱炎...[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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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市骨科疑难病医生会诊组组织者

    教授,研究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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